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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金与订金的概念与区别

来源:吉屋网   发布时间:2018-12-19 09:35:05

对于定金与订金,他们二者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,针对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,我们在签订一些合同文件时特别要注意看好,是定金还是订金。弄清楚定金和订金的概念,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。

什么是定金?

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,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,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%。

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,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,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什么是订金?

订金,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,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,只是单方行为,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。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一般情况下,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。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,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,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。

定金与订金的区别?

1、定金受法律保护

定金根据《担保法》的约定: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所以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,因为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,属于双务行为,对双方均有约束力。任何一方不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定金赔偿。只有在合同成立后,未履行前交付,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。因此,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。

2、订金不受法律保护

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,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因此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。一般情况下,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,被认为是一种单方行为,不受法律保护。

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,不购买预订房屋的,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,但属下列情况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:

1)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;

2)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;

3)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、不能协商一致的;

4)广告、售楼书、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。

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,也是不规范的。由此可见,对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还是挺大的,提前弄清楚定金与订金的概念与区别,这样购房者才不会因为字的错误,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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